於前幾天,不少人討論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與香港事務的問題,有人稱要遵守基本法22條,但親中派人士和政府則稱不用,認為兩辦有權干涉香港事務。政府曾發稿解釋,但其後又把當中兩辦是根據基本法22條成立一堆字刪除。結果,在一小時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再次發稿,為此事致歉。不過,所有字放在一齊,又是一堆令人難以理解的中文。
基本上﹐小編若果沒有睇錯的話,就是說中聯辦以前是新華通訊社,在回歸前成立,後來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所以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成立。但後尾又有字寫道,中聯辦現在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咁又無問題,所以可以就香港事務作出行動。以下是完整內容:
政府解釋發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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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最近的談話發出三篇新聞稿,引起混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作以下解釋: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們發出第一篇新聞稿,題為『政府回應傳媒就兩辦言論查詢』。由於新聞稿關於『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因此我們在同日晚上向傳媒發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國務院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改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因此,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
「我們隨後在四月十九日凌晨發出的第三篇新聞稿,目的是解釋有關修改,同時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是分別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設立。」
「所有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必須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在履行有關職責時,不存在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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