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帶領香港發展創新科技的創新及科技局,政績如何大家有目共賭。數小時前,當局突然出POST提Uber,狂罵Uber知法犯法,不但沒有自我檢討,又說Uber多藉口。
創新及科技局稱Uber有選擇,但知法犯法,兼且用香港人典型性格,與其他國家作比較,稱有些國家也是把Uber裁定犯法。可是,大部份網民都忍夠劣質的士服務,罵番轉頭,還有人稱689有選擇但仍知法犯法。
其原文如下:
【Uber 有選擇但仍知法犯法】
Uber 用大數據技術提供了兩項所謂創新共享經濟服務業務:Uber電召車和UberEATS。Uber電召車被裁定違法,但UberEATS卻合法。可見Uber 是完全有選擇採取合法或違法方式推動共享經濟。Uber知法犯法,不但沒有自我檢討,更令非其僱員的電召司機繼續違法取酬載客而被捕。這是以創新共享經濟為藉口,為自身商業利益而不負責任的做法!Uber常說很多地方都容許其經營。它為何就不提一下南韓、泰國、荷蘭、德國、法國和西班牙等國家,都已裁定Uber電召車為違法商業模式或提出檢控呢!
#知法犯法 #創新 #有得選擇 #共享經濟 #商業利益 #違法取酬 #創新及科技局